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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竞赛.中国
湖南省机器人科技教育学会
章 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机器人科技教育学会。英文名称为Hunan Robotics Technology Education Association.简称:HRTEA。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省各地区从事机器人相关各学科(含人工智能及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等学科)科技教育教研及生产的大中小各级学校与科研院所、企业及职业技术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的管理者与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关心、支持机器人相关科技教育教研与普及的工作者、社会人士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赢利性的由湖南省科协主管的湖南省一级科技与教育类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机器人及科技与教育为平台,组织大中小各级学校及科研院所、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机器人与相关学科的跨界融合研究与科技教育、航空航天科技、STEAM创客、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伦理、无线电运动、电子制作、电脑制作等方面科技活动的校内外培训、研究与竞赛、考级、研学、实践考察及学术交流、推广普及等系列工作,围绕湖南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求,探索机器人与多学科跨界融合研究及科技教育的规律,倡导以人为本的机器人研发科学伦理道德观,总结推广机器人相关科研及科技教育改革经验。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1、以机器人及科技与教育为平台,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大中小各级学校及科研院所、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机器人与相关学科的跨界融合研究与科技教育、航空航天科技、STEAM创客、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伦理、无线电运动、电子制作、电脑制作等方面科技活动的校内外培训、研究与竞赛、考级、研学、实践考察及学术交流、推广普及等系列工作。
2、开创对机器人科技与AI人工智能等其它各专业学科之间的交叉边沿科学的研究与探索,支持对服务于人类共同利益的机器人科技的研究与开发,旗帜鲜明地反对违背科学伦理的反人类的“黑科技”偏向。组织开展对机器人教育、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战略研究,特别关注对机器人科技及AI人工智能等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和探索,积极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3、调动全体会员的积极性,带动全社会学习、宣传和应用机器人科技,重视机器人科技教育,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科技开发和科技转让。围绕湖南经济发展的需求,创办以咨询服务为主体的科技实体,促进机器人科技教育与技术及产业的快速稳步发展。
4、经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表彰、奖励机器人科技教育及技术与产业领域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优秀专业人士;接受委托,开展机器人科技教育及专业与产业领域项目评估、学术论文评审、技术鉴定、技术职务及职称等的评审和机器人领域教育认证和职业资格认定等工作。
5、创办和组织编辑出版有关机器人科技教育与技术及产业的学术专著、专业文集及学术刊物、科普著作和多媒体制品。
6、在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授权下,组织机器人科技教育及技术产品与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和编制,为机器人领域的教育及技术产品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
7、促进民间各级机器人领域的科技交流,积极与国内国际相关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国内国际机器人领域学术及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湖南省辖区范围内的大中小各级学校与科研院所、企业及职业技术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支持机器人相关科技教育教研与普及的机器人科技中心(示范基地)以及热心支持机器人科技教育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1、 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经验的大中小各级学校教师、教育科研人员和教育行政人员;
2、 关心和支持机器人科技教育的专家、学者;
3、 热心为机器人科技教育课做好配套和服务工作的有关人员;
4、 企业和机器人器材供应商、科技类产品生产厂家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机器人科技教育领域(含人工智能及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等)具有一定的经验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或学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取得有关资格获得相关资料,接受有关专家指导;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定期向本会递交教育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提供有关的学术资料及教育教学工作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及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依据最新相关法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第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全面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审核批准本会各种活动及日常支出。秘书处每年年底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各种活动经费及日常开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